在实践中,当民事义务人未如期或拒绝履行其应有之义务时,致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此时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提出强制执行请求。
这种强制执行申请是基于以下法律规定进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所载明的特定执行事项,强迫负有义务的民事主体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从而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已经生效的文书类型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几种:
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以及支付令等。
这些文书一旦生效,负有义务的当事人理应立即自觉履行义务。
倘若未能按期履行,债权人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请求。
在正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前,人民法院通常会采用如下几种方式和手段以达成执行目标:
首先,法院有权查询、冻结与划拨被请求执行人拥有的存款;
其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请求执行人的收入;
再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与变卖被请求执行人所有的财产;
同时,法院也有权采取搜查措施,查找被请求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最后,对于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或单据,法院亦有权依法予以追讨及收归处理。
此外,法院还可能强行要求被请求执行人搬离住所或退出土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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