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激励对象数量是否有限制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实施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通过附加条件给予职工部分股东权益的,与不超过10人的固定增发对象相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不设人数限制,但所有上市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未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激励对象在全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累计取得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激励对象可以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当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3)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深思熟虑,股权激励计划的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6)上市公司是否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8)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重大损害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依照本办法规定回避的
(9)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由股东大会决定。对于上市公司终止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发表专业意见,而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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