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天气标准: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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