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是什么。有些被称为必须是原创的,创新的或原创的。所谓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不能照搬别人的作品。所谓创作,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即作者观察、体验、研究、分析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选择、提炼、加工社会生活资料的创造性劳动,用自己的思想和技术创造艺术形象或表达科学技术
(2)必须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创作。智力劳动的范围很广。文艺、科学的创造只是一种智力劳动。另外,还有很多,比如在生产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加入一些催化剂,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另一个例子是在体育比赛中互相智力竞争,出人意料地推出新的阵容和阵型,打败对手。这些也是智力劳动,但如果不以文字、图表等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就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的范畴,不能称之为作品
(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作者必须用文字、文字、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某种形式来表达他看不见的思想,使他人通过感官感受到他的存在。没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他的思想只存在于他的头脑中,别人是看不见的,不能称他为作品。简言之,版权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4)它可以固定在某种身体上,可以复制和使用。比如,文学作品固定在纸上,摄影作品固定在胶片上,影视作品固定在胶片、录像带上,让别人感知并利用它们进行复制。如果有人在沙滩上拍了一张照片,不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很容易消失,也很难保护。口述作品虽然不是固定在一定的对象上,但除了众所周知的内容外,还必须符合可以固定在一定对象上的条件。如果能记录在纸上或磁带上,就很难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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