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著作权法,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属于服务作品。著作权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本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有权签名:,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无法人单位可以奖励作者:
(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无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无法人单位负责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书,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规定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服务作品,在鉴定职务作品时,应当严格界定“责任范围”,否则,大量个人作品会被归入职务类作品,这不仅攻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也反映了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以下两个因素:
1、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作产品时,无论任务完成与否,生产者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都可以离职)。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心理过程和一个连续的写作过程
在某些情况下,创作作品的最初想法只是在工作时间内产生的,但在工作时间之外仍然是不可抗拒的,所以这种想法是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的,进一步细化和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判断作品的构思和创作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工时不能(也不能)作为判断一项工作是否属于职务工作的标准;(2)需要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属于公务工作;另一方面,一些作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的作品,不一定是官方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是委托工程或其他类型的工程。因此,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实际知识产权纠纷中存在诸多局限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充分有效的分析。但只要我不善于处理,问题的连续性就存在,所以有关方面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及时了解具体规定,正确的解决方案是在役作品著作权协议签订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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