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薪酬的纷争长久以来便是劳动力领域的热门议题之一。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其加班薪酬方面的规定如下:对于采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当其被安排进行额外工作时,雇主有责任依照以下标准向其支付相应的加班薪酬:
首先,若雇主要求劳动者延长有效的工作时间,则应向其支付占其正常工资至少150%的薪酬作为补偿;
其次,如果雇主在休息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且无法提供适当的补休机会,那么就需要向其支付相当于其正常工资至少200%的薪酬作为补偿;
最后,若雇主在法定节假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则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其正常工资至少300%的薪酬作为补偿。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雇主在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时,有权选择是否给予补休或者直接支付加班薪酬,具体的决策权在于雇主本身。
然而,对于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雇主并无权利通过提供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薪酬,而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薪酬。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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