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时间:2023-03-23 06:10:19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删。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第三,企业经上级主管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

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第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当法定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也可单方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经济补偿: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更换工作岗位还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愿签订的,当然也有权自愿解除,只要这种解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第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选择期限,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要发现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可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企业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被撤销;

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

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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