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改房公摊面积问题须知
时间:2023-04-22 14:11:19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目前能否申请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答:可以。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有两种途径:

(1)按原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

(2)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换、赠与时一并购买。可由房改房产权人自行选择。

二、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程序是:

(一)房改房产权人向房屋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二)原产权单位向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测绘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三)原产权单位对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进行评估计价;

(四)备齐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豪贤路193号)三楼办文窗口收件;

(五)窗口取件后到单位的住房基金开户银行办理缴款等手续;

(六)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办理注记已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及归档手续。

三、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换、赠与时一并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价款是多少?

答: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换、赠与时一并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价款按如下规定缴纳: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按分摊面积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按分摊面积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可以办理出售、交换、赠与:

(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出售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三)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四)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五)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了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五、如何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

答:(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属出售、交换、拍卖、抵押的,由当事人直接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申请办理,其中:已购公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地址属海珠区的,由当事人直接到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所(洪德路23号3楼)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地址属荔湾区、原芳村区的,由当事人直接到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交易所(浣花路浣南街5号)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地址属天河区的,由当事人直接到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交易所(东方三路29号)申请办理;

(二)属赠与的,由产权人直接向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所(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申请办理,其中:已购公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地址属海珠区的,由当事人直接到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所(洪德路23号3楼)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地址属荔湾区、原芳村区的,由当事人直接到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交易所(浣花路浣南街5号)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地址属天河区的,由当事人直接到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交易所(东方三路29号)申请办理;

(三)属出租的,由产权人到所在地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出租登记手续。

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产权人要补交哪些款项?

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产权人应补交的款项有:

(一)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原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20%交回原产权单位。

(二)未购买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按分摊面积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按分摊面积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三)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须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什么是单位住房基金?

答:单位住房基金是指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单位住房基金归单位所有,单位住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房改办、财政、审计、银行的监督检查。

八、单位住房基金如何专款专用?

答:单位住房基金按售房收入25%留作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后,余下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撤销的单位,其住房基金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九、单位申请使用住房基金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使用住房基金时,需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使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凭以下相关资料办理申请使用住房基金手续:

(一)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报告;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

(二)用于对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的: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报告;维修工程预算书;负责维修单位的资质证及营业执照。

(三)关闭、破产企业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安置职工的:企业申请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报告;批准企业关闭或破产的有关文件;职工安置方案;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或已解决职工住房情况证明。

十、目前未达标房改房能否进行住房差额货币补贴?

答:不能。该项工作已于2002年12月31日结束。2002年8月30日,市房改领导小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全市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核准手续,市政府批准了这一决定(城建〔2002〕142号)。2003年7月,市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穗府〔2003〕43号)明确取消了市房改办住建办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核准职能。但在此日期之前已在市房改办住建办完成审核并将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数据录入市房改办职工个人房改住房电脑档案的单位,一但资金到位,应及时向职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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