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后来,他通过朋友被介绍到一家私营企业。在与私人“老板”面谈后,考虑到张宇是朋友介绍的,他决定让他在企业工作,每月给他一定的工资。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转眼间,张宇在民营企业工作了三年多。去年11月初,张宇到企业所在地区社保中心查询个人社保账户情况?发现该企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张宇去找“老板”,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老板”置之不理。经过多次协商不成,张宇不得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企业为其缴纳多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听证会上,张宇提出他在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一开始,他是通过介绍熟人进入企业的。进入后,企业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他本人一直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和维修。同时,张宇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单位为用户维修产品时出具的工资证明、服务证明、考勤记录和介绍信。此外,当张宇购买房屋并向银行贷款时,企业出具了证明他是企业员工的证据
在对审判的答复中,企业认为张宇不是企业员工。起初,他让他在朋友面前吃饭。他还承诺,只要他吃了一顿饭,但现在他又提出了一个要求。事实上,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更不用说劳动关系了。这只是一种朋友关系。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问题。同时,该企业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所有员工的工资名册,名册上没有张宇的名字。因此,企业对张宇的要求是不可接受的
劳动仲裁
经过听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尽管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相关的工资凭证、服务证明、考勤记录、介绍信、,企业出具的张宇的雇员以及张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否认与张宇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张宇补足历年的社会保险费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员工为客户服务和维修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凭证、服务证明、考勤记录、介绍信等证明材料。企业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工人和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事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第2条:如果雇主未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当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凭证:
(I)工资支付的证据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名册)和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支付记录(2)“工作许可证”、“服务许可证”(三)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等招聘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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