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第三期”女职工或者经济性辞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不受第四十二条的限制,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三个时期”的女职工可以不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所欲为,因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四)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五)有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条(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没有限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其行为符合一定的法律情形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女职工三阶段限制。如果您有其他义务,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以回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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