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烟草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是被禁止发布的。同时,烟草广告中也不得出现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的内容,也不得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此外,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公益广告及社会类、公共类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满。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极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综上所述,烟草广告发布存在严格限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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