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有哪些限制
时间:2023-08-09 11:02:47 3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限制如下:

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2、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4、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控烟专家再"批"《广告法》禁烟不彻底

烟草的危害已为多数人所知;立法控烟,也日益成为社会共识。但是,对烟草广告,严格限制还是全面禁止中国政府在立法层面,似仍有犹疑。

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广告法》,正面临着是否让烟草广告退出大众媒体,却占领零售终端的博弈。这次博弈的筹码,一方是烟草企业的利益,另一方,是公众的健康权益。

《广告法》二审草案

增加对烟草广告限制力度,获诸多点赞

赞扬主要集中在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力度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修订的《广告法》二审草案稿,禁止利用包括移动互联网在内的大众媒介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内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和橱窗烟草广告;还将烟草广告的审批权,从县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至国家工商总局。

然而,上周,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却组织法学、公共卫生领域的控烟专家,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谏言,直指《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的禁止态度仍不彻底,特别是现行修订说明,仍允许全国多达甚至超过540万的烟草专卖点张贴、陈列烟草广告,这将放任烟草企业在零售终端的营销,以及对青少年的烟草危害进一步扩大。

同时,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为代表的行政法学专家认为,目前的《广告法》二审修订草案中,对烟草广告禁止范围的限定表述,比如公共场所的范围,橱窗的含义,以及烟草促销、赞助是否在禁止之列,都不明确,或将令未来的控烟法律陷入执法难真空。

控烟专家

对烟草广告应从严格限制改为全面禁止

早在2003年,中国政府即宣布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于2007年全面履约。《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明确:履约国应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然而,到2012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秘书处对各履约国的烟草广告禁止情况评估显示:中国为零分。

应松年指出,作为控烟履约国,我国《广告法》在烟草广告上的态度,应改严格限制为全面禁止。

上述专家的禁烟谏言,已于昨日(1月19)前,由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发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焦点

烟草终端营销将留下隐患

杨XX,协和医学院教授、公共卫生专家

促销和赞助本身,也是行动的广告。广告这个东西,只要有一个地方不禁止,所有的营销都会往这个方向流去。连续两年,烟草专卖局公开强调终端营销的重要性。而终端营销,也就是烟草专卖点、销售点的烟草广告、促销。

恰如控烟组织在北京地区的调查,学校附近的烟草店比例相当大。在我国,86%的五六岁孩子,都认识烟草品牌。

如果《广告法》禁止户外和互联网烟草广告,却给烟草零售终端——烟草专卖店、销售烟草的超市、杂货店的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留下空间,恐怕将给青少年接触烟草留下更大隐患。

公共场所存在逻辑错误

法学专家质疑最多的,是《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对公共场所的范围界定。二审稿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但同时在修改说明中称:烟草专卖点可以在店堂内发布烟草广告。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于XX问,中国很大一部分烟草专卖点设于食品、烟酒店、商场、超市甚至杂货店内,是百姓进出的主要场所,为何不被纳入公共场所内

与会专家认为,草案二审稿对公共场所的定义存在逻辑错误。在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制定,以及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城市已经出台的控烟法律中,公共场所的定义很广泛,还包括工作场所和宾馆、旅店的客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X建议,《广告法》三审中应修改上述错误,将烟草制品专卖点也纳入公共场合的范围,并禁止烟草广告。

-数据

我国烟草销售终端超540万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XX对《中国烟草年鉴2013》的统计显示,2013年,全国卷烟零售户为540万个,约合中国每250个人就有一个卖烟店。吴XX指出,在学校附近,还有一些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小超市、杂货店,也在非法向青少年销售卷烟;加之近两年来,中国烟草专卖局的主要工作策略就是终端营销,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烟草销售终端,早已超过540万之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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