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死亡单位如何补偿
时间:2023-03-01 10:41:27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企业的职工是非因工伤而死亡的话,那么就应当享受以下的待遇:

1、第一个就是丧葬费的赔偿,如果是本企业的职工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就要赔偿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个月的数额的赔偿,但各地具体标准并不一样,实际还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2、第二项,就是一次性伤亡补助金。如果死亡的企业职工,他供养的直系亲属只有一个人的话,那么就赔偿死者本人工资的六个月的工资,如果死亡职工他供养的直系亲属是两个人的话,那么就要赔偿死者的九个月的工资。如果是三人或者是三个人以上的话,那么就要赔偿死者本人的12个月的工资。同样的,这只是一般规定,实际标准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3、第三项补偿费用就是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补助金。如果是企业的职工,当然也包含离退休的人员,因为生病或者是非因工死亡的,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相应的条件的,那么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领取按照企业所在地规定的标准领取相应的补助。

此外还有三种特殊的情况。

1、第一种情况就是对于在新中国建国前参见革命工作的遗属,其领取的补助标准在已有标准上提高百分之二十。

2、第二种特殊的情况,就是职工的遗属假如只有一个人的话,那么在当地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

3、如果是有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两种情况都具备的话,那么补助的标准需要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一、非因工死亡发救济金的情形

1、与企业建立或形成的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内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2、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借调双方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借调双方对此未作约定的,由原企业按规定发给。

3、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的,由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4、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由各用人单位分担。

5、企业职工及个人养老人员下落不明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失而复归者,已领取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予以追回。

6、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被判处刑罚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执行刑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7、企业退休(职)人员及个人养老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按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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