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夫妇与林先生夫妇居住在同一小区。几年前,两家商量合伙炒房,顾先生夫妇将自己的201室房屋出售给林先生,林先生夫妇将自己的402室房屋出售给顾太太,双方都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但实际仍由双方各自居住,也未支付任何房款。
两对夫妇取得贷款后合伙炒房,赚了不少钱,但钱多了,人却变了。2009年,顾先生的太太考虑到一旦离婚,房屋是共同财产,与丈夫一人一半,便打算把房屋转到父母名下。她没与顾先生协商,就将402室房屋通过买卖合同,返还给了林太太,并要求林先生将201室房屋过户给自己的父母。此事最终被顾先生知道。去年10月,顾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所有买卖合同无效。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家房屋互相买卖,是为套取银行贷款,并没有买卖房屋、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据此,法院判决相关合同均无效,两处房屋均恢复至最初的产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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