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洗钱法》的颁布时间是:2006年10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这一法律。在相关的规定中,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包括什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未按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造成洗钱后果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金融机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资格,禁止其从事相关金融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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