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1月1日颁布实施。。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有什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同时在承担义务的同时,《反间谍法》也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权利:1、公民或近亲属因协助反间谍工作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2、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权和处理结果知情权;3、个人和组织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依法检举、控告,不受压制、打击报复权;4、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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