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是培罗蒙商标的注册人。培罗蒙商标早在1981年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2001年9月,培罗蒙公司发现欧罗蒙牌内衣在无锡、常熟等地市场销售,内衣的包装袋上均印有欧罗蒙名牌内衣字样和上海旗枪公司的名称,还粘贴着江苏旗枪服饰有限公司制造合格字样的防伪标签。为此,培罗蒙公司认为上述两公司严重侵犯了其培罗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长期以来,培罗蒙公司将培罗蒙商标培育成服装行业的知名品牌,该商标曾被认定为上海市和使用在西服商品上的。而两被告使用的欧罗蒙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更非名牌。其中欧罗蒙三个字的字体与培罗蒙相同,双方商标的后两个字在字形上虽有细微差别,但在整体效果上相同。
所不同的是双方商标的第一个字,但当相关消费者只用一般的注意力,看到欧罗蒙的字样,很容易联想到原告的培罗蒙知名品牌,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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