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由如下三部分内容构成:
(1)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
(1)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2)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4)更好地体现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土地征收的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征地补偿款是政府部门给予被征收的家庭的一种补偿,在家庭内部之间补偿款的分配,此时是需要由相应的家庭成员自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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