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购买者交纳定金后,如果非因购房者原因造成购房合同无法履行的,出卖人要退还定金。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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