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
1、法律依据
(1)《劳动法》79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2、申请时间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提交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4)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5)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必要审查的理解
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就是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但现实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要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从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一方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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