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区域内,对于实行剖腹生产方式的女性员工,她们将会有机会享有总计98天的产假期,这是完全遵循了国家和地方法规所做出的规定。
倘若遇到难产情况,女性员工的产假时间将会额外延长15天;
若生育为多胞胎,则每多生育1名婴儿,相应的产假便会再度增加15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