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关市就业局
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211489
受理窗口地址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和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受理时间安排1天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2、《失业保险条例;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5、《关于印发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业务流程的通知(杭就[2006]48号)
受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人事档案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杭州主城区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服务指南
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办理社保停保手续并通知失业人员本人到其档案托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资料申报;档案托管机构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本人应在档案托管机构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档案托管机构申报资料如下: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3)档案托管证明;
(4)档案托管机构行政介绍信;
(5)档案托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6)托管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7)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8)军龄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需带退伍证原件。
失业人员申领登记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3)两张1寸证件照片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办理社保停保手续并通知失业人员本人到其档案托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资料申报;
2、档案托管机构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本人应在档案托管机构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4、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登记之日起7日内予以审核;
5、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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