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2、《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40条;3、《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10〕2号)第44条、第48条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且经职能部门审批的;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且经职能部门审批的需提供下述材料:1、《确认直系亲属供养关系审批表2、《杭州市离退休(供养)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增加表3、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4、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供养关系为夫妻或父母:街道、社区或乡镇政府、村两级部门确认的无经济收入证明;(2)供养关系为父母:其他直系亲属在单位未享受供养待遇的证明;(3)子女18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4)子女18周岁前已经在普通高校就读:每年九月应提供在校就读证明。
1、根据申领、调整待遇的不同情况,填写不同表格。2、提交其他相应材料。3、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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