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能变更监护权:
1.监护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为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家庭暴力、虐待或对子女明显的不利的,法院认为可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过世之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例如收养人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没有不利的影响,且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则不可以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律师补充:
监护人有法律禁止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全文7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