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护权变更的各种情形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重要因素:
首先,若监护人未能认真尽到与其岗位相匹配的职责;
其次,若婚姻双方在生活中随着感情破裂而最终选择步入婚姻殿堂,但这可能往往会对双方所育有的未成年子女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再次,以受托人为例,存在监护人将自身应尽之责委托给第三方之人,此类情况也可能导致监护权的变更;
紧接着,也是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况是,当监护人事不尽心,不积极履行其监护责任,甚至是迫不得已遭受的客观条件限制,使其难以继续担任监护职务,并且面对他人所提出的合理请求,却又无视其重要性并拒绝将监护权部分或完全委托给其他合适人员时,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会直接使得被监护人陷入危机和困境之中,无疑也应当成为发生监护权变更的原因之一。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全文4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