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双务
单务合同是和双务合同相对的。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为当事人间的对待给付具有交换性。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换言之,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义务,而主要是由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
保险合同及其分类
第二章保险合同及其分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1.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相同之处: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特点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
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
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如:投保人有交保险费的义务,那保险人就有收保险费的权利)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
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书面协议。这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易于保存。
(5)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同时双方交付合同中的标的物,合同始为成立。
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
(6)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出相应的保险费。
(7)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单务合同在特定情况下签订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也就是合同实践中的要约和承诺阶段,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书,保险人同意后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单务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要约(协商)的过程,最终达成协议,即一方(通常是保险人)作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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