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时,就需要签订劳务合同,例如企业返聘退休员、企业雇佣临时性的员工时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一、劳务关系有哪些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二、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包含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要素构成。首先,劳务关系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所构成的。双方(多方)通过相应的劳务合同建立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当放生纠纷的时候,均以劳务合同的为准进行调整。其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不一样,双方没有固定的格式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然后协商,约定。只要没有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侵犯国家,公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均予以保护。
1、主体:劳务关系中,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合伙性的组织,国家,外国以及其他的特殊的组织,只要该组织真实存在,且符合相关的规定,均可以成为劳务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劳务关系中的主体范围较广。
2、内容:劳务关系中的内容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其劳务关系的开展,均以内容为基础,进行后续的工作。
3、客体:客体包含了相关的行为,也包括了物体,智力的成果,以及人格权,身份权等与个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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