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对船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大都由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定。《海商法》第34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般来说,船员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1)薪金、报酬请求权。船员在船上从事一定的工作,有权依据法律和合同取得工资、津贴和其他劳动报酬。
(2)病残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请求权。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船员在任职期间,受伤、生病、残废或者死亡的,有权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请求支付病残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
(3)返回原港请求权。船员在受雇港口以外的地方被解雇的,有权要求送回受雇港口,返遣费用由船方负担。
(4)休假及退休金请求权。船员在船上服务满一定的时间,享有休假的权利,并在休假期间享有各种待遇。
(5)获得保险的权利。船方应该以自己的费用在船员雇用期间提供人身伤亡和疾病保险,等等。
船员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不得私载货物或进行走私活动;(3)遵纪守法,不得扰乱船舶秩序,等等。
在英美法系,船员在受雇期间因执行职务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船东负责赔偿,这一制度被称为责任替代制。因为船东的赔偿能力一般都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我国有关法规也吸收了这一制度的精神,交通部《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中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当负责赔偿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者船舶所有人在船上的服务人员职务上的过失所造成的海损。海商法还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这就意味着引航员因过失造成的海损,最终也应由船主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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