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的执行事宜中,房屋出租方在经过多次援引催告以及事先明确告知可能施行的断电(水、气)措施之下,若承租人仍然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应缴租金,此时,房东如采用上述举措,则可以认为是其正当行使了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利。
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仍然需要支付在断电(水、气)期间所产生的租金。
此外,关于房屋出租方采取的断电(水、气)这类措施对合同履行效果所带来的影响,应该与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具体数量、比例乃至过失状况紧密关联,同时也要注意不能超越必要的限额,以避免因为过度操作而给承租人造成不当或者额外的损失,因此,在此情况下,出租方也应对承租人所遭受的相关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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