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争议如何解决
时间:2023-06-29 04:00:29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一、怎样给老人指定监护人

给老人指定监护人的方法如下: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根据第一款规定,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担任临时监护人;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二、村委会监护人证明书如何写

村委会监护人证明书内容如下:

1、标题写监护人证明书;

2、下面内容兹证明什么事项,男,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被监护人的生父是谁(现健在、已故);

3、被监护人的生母是谁(现健在、已故);

4、被监护人的配偶是谁(针对已婚的情况据实填写);

5、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是谁。

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意定监护对于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我国没有规定监护的登记程序,可以借鉴公证方法,确认意定监护协议须经公证方为有效,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三、民法典监护人的身份是否可以转移

民法典监护人的身份不可以转移。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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