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4.4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know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