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宅基地不予通过能诉讼吗
能诉讼。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同时本村也有空余宅基地可供申请,但村委会却不批准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可以和村委会先行协商,协商不成请求乡级、
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宅基地不予批准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三、宅基地登记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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