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使用税的管理细则是什么
时间:2023-05-08 11:04:49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陕西省土地使用税的管理细则是什么?《陕西省土地使用税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市、县、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包括:

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市(不含市县);

县是指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城外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县(区)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纳税人是指在征收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确定:(一)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机关批准的征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根据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他权属信息的土地面积,或者根据本条例公布前应当缴纳的土地面积,以现有的围栏、房屋、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限,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土地面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面积计算。使用证签发后,根据使用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调整应纳税额。(3)如果没有土地证、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征用或其他所有权信息的批准文件和无边界的场地,纳税人应首先报告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和周围适当的开放空间)。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由税务机关确定应税土地面积。使用证颁发后,《条例》第四条所称大城市、中城市、小城市,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税额为:西安市5角至5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4角至3元;汉中市、渭南市、汉城市3角至2元,延安市、榆林市、商州市、安康市;

县城两角一元,建成城镇和工矿区。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税额范围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经济繁荣、地理位置等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定各等级每平方米的年度计税标准,报省税务局批准实施。二是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是按照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缴纳的。计算公式为:

应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省级批准的经济落后地区县城土地使用税适用标准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减税,但减税幅度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一百。第七条暂时免征下列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地;二、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自用地;学校、医院(诊所)经营性用地,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不含职工生活、住房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城市防洪排涝工程;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

(六)经批准开山、修缮、改造荒地的土地,自使用月份起八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七)陕西省税务局根据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批准减免税的其他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地,是指本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办公用地;事业单位自用地,是指本单位的经营用地;宗教寺庙自用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空间;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是指其管理单位的公众参观和办公用地。

上述单位的经营用地、生产经营用地(含工商企业生产)和其他用地(含上述单位生活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绿化带是指城市园林部门为美化城市而建设的街、河(湖)绿地,以及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的各类防护林绿地(不包括纳税人生产生活区内的绿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专业生产的土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由国家出资,从事行政事业的各种社会组织。国家出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出资,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或者平衡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省土地使用税每年征收一次,每年4月、10月每半年征收一次。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税务机关征收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和有关单位和个人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复印件。第十二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纳税人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土地所有权的位置和面积。新征用的土地,应当自批准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地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自变更、增减、转让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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