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在一定情形下是能撤销的,主要有:没有经过公证的,在赠与财产权利还未转移前是有权撤销的;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利是可以撤销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是可以撤销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可以撤销的。
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能否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或者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者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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