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长期旷工被开除竟告单位要赔偿
淮安新闻网因拒不上岗长期旷工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金湖县邮政局原职工仲某不仅不接受,还一纸状书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
仲某于1995年11月21日,与金湖县邮电局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3月,因其存在违法行为,金湖县邮电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待岗的处理。2005年9月6日,金湖县邮政局向仲某公证送达了要求其上岗考核,逾期以旷工处理的通知。仲某不仅拒绝签收该通知,也未按要求上岗考核,更未按调令去金湖县吕良邮政支局上班。直至2010年4月29日,金湖县邮政局作出解除与仲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其公证送达了通知书。同时,停止为仲某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工资不发了,福利也没有了,仲某急了。2011年5月,一纸状书将金湖县邮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补发从2010年4月29日至今的工资、经济赔偿金、补偿金,各项福利待遇及补贴,补交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并赔偿其损失1500元。
金湖县法院审理认为:仲某作为金湖县邮政局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仲某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长期旷工,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纪律的约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金湖县邮政局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仲某要求撤销金湖县邮政局于2010年4月29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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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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