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阿姨下岗后一直找不到固定的工作,断断续续的在一些单位打零工。后来,经人介绍到甲公司担任柜台促销员。单位向张阿姨口头说明了报酬计算方法,以及工作内容后就将张阿姨派到了大卖场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张阿姨来到大卖场工作后,很快与旁边乙公司柜台促销员的李阿姨熟悉起来,相同的经历使两人迅速建立起了友谊,平时两人互帮互助,工作开展的很顺利。就在一切都按部就班的进行着的时候,一天李阿姨对张阿姨说,她架子上的货掉到张阿姨的架子的后面了,请她帮忙捡一捡。好心的张阿姨知道,货物遗失是要由促销员赔的,便翻到货架后面去捡李阿姨的货物。谁知,货架后面是一个空洞,失去重心的张阿姨一下子落了进去,从二楼掉到了一楼,造成脊椎骨骨折,瘫痪在床。
事后,张阿姨从大卖场管理人员处得知,原来李阿姨在货物掉落后,曾想自己去捡,但被大卖场经理制止了,并明确告诉她货架后有空洞。但是,大卖场却从未向同在这里工作的张阿姨告之存在安全隐患。
张阿姨认为,自己作为甲公司派到大卖场的厂方促销员,虽然与大卖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是受该店管理的,必须遵守该店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自己的工作不仅限于促销本公司的产品,还包括大卖场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活动。那么显而易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帮助同事整理商品的行为理所当然地成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或者说是职务行为。同时,造成张阿姨受伤的最主要因素是大卖场内部的安全隐患,大卖场明知有安全隐患存在既没有即使修理,也没有做必要的安全警告,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责任。因此,自己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大卖场认为,张阿姨是甲公司派来的厂方促销员,虽然工作的地点在大卖场内,但是这个柜台是大卖场租给甲公司的,因此张阿姨的劳动关系是与甲公司建立的,与大卖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张阿姨翻到架子后面拾落物已超出了正常的工作范围,其本人对以外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但是,考虑到自己在安全管理上确实存在失误,大卖场愿意承担部分医药费。
甲公司认为,张阿姨受伤主要责任在其个人,她在工作中擅离工作岗位为其他公司服务,已超出甲公司的工作范围,纯粹是其个人行为。同时,大卖场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妥善管理的义务,是造成张阿姨受伤的客观因素。而乙公司实际是张阿姨拾落货物这一行为的真实受益人,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大卖场和乙公司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甲公司不应承担张阿姨的任何费用。
甲公司、乙公司、大卖场和张阿姨各有说法、互不信服,争执之下,张阿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为工伤,并由甲公司、乙公司和大卖场共同承担责任。法院最终的判决将如何?到底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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