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嬛传》作为一部影视剧,版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就进行翻拍,并作为旅游产品推出,确实会涉嫌侵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称为影视作品。影视作品不是电影剧本或脚本,而是指拍摄完成的影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翻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阿姨们出于爱好,自发组织拍摄《甄嬛传》,主要就是为了个人欣赏,并没有向观看翻拍作品的观众收取任何费用,所以从阿姨们的角度来说,这属于免费表演的范畴,符合免责条款,不应构成侵权。可是对组织而言,就不是那么单纯了。这不是几个阿姨自发组织的玩乐,而是组织方推出的一项特色旅游体验项目。拍成视频在网上发布形成流量以后是有收益的,当粉丝积累到一定的数量,形成规模以后,流量还可以通过一些商业手段变现。因此,组织方涉嫌侵权。
律师补充:
无论普通游客是翻拍《甄嬛传》,还翻拍音乐短片、电影海报,只要是为了个人欣赏,也不收取观看费用,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的条款。但如果翻拍作品被第三方进行包装收费推出,那就不再符合这些法律条款的要求,如果不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就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短视频平台上,打擦边球,侵权的事时有发生。养成严格的版权保护意识,对保持社会创新能力而言非常重要。若想合规使用影视作品,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应当采取合理使用和依法获得授权两种路径。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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