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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扣扣发视频涉嫌侵权吗

2020-12-03 12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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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翻唱并录制视频传播的话,没经过事先的合法授权,会侵害词曲作者的表演者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同时还使用了伴奏,则还侵犯了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音乐版权有些复杂,所以导致一个很简单的行为,就会侵犯几个权利人的权利。但实际被权利人起诉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很低。现在网生内容的数量实在是太庞大了,普通的词曲版权人和唱片公司基本没能力进行全网监测自家歌曲被使用的情况,侵权行为被发现的几率极低;再加上维权成本高且耗时日久,所以权利人看到一个自然人翻唱没法确认赔偿能力的话,绝大多数时候会选择置之不理或私信你要求删了了事。真正起诉维权的极少,除非你的翻唱视频火了。也正是因为上面的原因,抖音、B站、全民K歌等翻唱泛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七条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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