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的商事行为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宜过多干预,但当一方因该商事行为获取利益明显过高,使对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利益受损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撤销该商事合同。近日,武威市民勤县法院就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法撤销了许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转租及设备转让合同。
许某2010年3月31日以29300元的价格购买酿皮生产机标准配置一套,一直在外地经营饮食酿皮。2013年4月,许某将其上述生产设备运至自己老家所在的县城,以每月800元的租金租房继续经营酿皮生意,房屋租期至2014年4月。李某家住农村,自2014年1月暂住县城照料孩子上学。期间,许某与李某相熟。许某与李某协商,许某将其租房转租李某,酿皮加工设备也一次性转让给李某,李某付给许某房屋转租费及设备转让费共66000元。李某向许某付款后,在许某指导下加工酿皮过程中,酿皮加工设备因老化发生爆炸。李某反悔,欲解除合同,许某拒绝,李某遂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双方之间的转租转让合同。
该案经一审、二审,发还重审,历时二年多时间,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认为,许某在向李某转让自己的设备时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在李某缺乏相关经验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违背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以明显虚高的价款转租房屋、转让财产,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法院据此判决撤销李某与许某签订的转让合同,许某返还李某已给付的转让金66000元。(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供稿)
(原标题:合同显失公平,法院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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