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枣庄市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收费吗
不提供费用。
二、枣庄市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缴纳数额确定单位前一个月付款的110%;付款单位完成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算。
2、《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发发〔2015〕32号)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支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付清了欠款。
三、枣庄市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的受理条件
当单位在实际劳资关系建立时间之后为其个人雇员办理新保险或转移业务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雇用期间处理了暂停付款的情况,导致社会保障机构无法核实个人付款间歇期间的金额,应办理补充付款业务;如果按月核定了个人付款额,但由于单位或个人原因,未按时付款,则应处理补充付款业务。单位负责报告个人补充代收代缴业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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