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低保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贴标准
1?对劳动年龄段内的低保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贴由120元提高为240元,个人缴纳60元;对劳动年龄段内的低保边缘人员,政府补贴由90元提高到180元,个人缴纳120元。
2?对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二级以上重症残疾的老年人,政府补贴由220元提高为260元,个人缴纳40元;对老年低保边缘人员,政府补贴由140元提高为200元,个人缴纳100元。
3?未成年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不变。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其他城镇居民提高5%,具体如下:
1?未成年人在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二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2?其他城镇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在二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
(三)参保人员同一自然年度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在原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半。
(四)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中断缴费后重新办理参保的人员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待遇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原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额相应由原18万元提高到19万元。
(三)将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1年内的抗凝治疗及恶性肿瘤晚期止痛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新增加的特殊病种门诊病种统筹基金年支付限额为3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及其他管理均按原特殊病种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
下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下浮%,即按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的85%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
下调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降至0.7%缴纳。
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下调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下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施时间为2009年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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