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名册备案
新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在向海口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应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花名册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用人单位应为其从业人员购买人手一册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按内容填写,粘贴参保人员相片,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加盖钢印后,由用人单位集中保管,并按月登记单位及个人缴交失业保险费情况。
当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把已记载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签章确认;然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给失业人员,作为其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三、办理员工失业申报、备案
(一)用人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满一年、并且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自与其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等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告知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证明、失业保险手册等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如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视为重新就业。
四、失业保险法规有关规定
(一)《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按规定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将失业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备案,致使失业人员不能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补偿失业人员在延误期间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
(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从业人员失业后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期间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失业调控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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