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期为自动放弃。
办理程序
一、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湘西自治州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交分管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分管负责人复审。
(3)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及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湘西自治州就业局失业保险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决定
1、岗位责任人:湘西自治州就业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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