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再武与湖北省WX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23-08-17 16:23:18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李再武(化名)1994年应征入伍,1998年退役。1999年8月由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其开具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工作介绍信,将其安置到湖北省WX厂。李再武持介绍信报道后,WX厂未予安排工作。2002年12月20日由WX厂的主管部门开具通知单后,WX厂才将李再武安排在WX厂的一分厂从事装配工作。因工资低(400元/月左右)等原因,李再武于2003年2月底前后便未再上班。2004年9月WX厂开始改制。2004年11月李再武向WX厂提出申请,要求WX厂补偿其工龄,从当兵之日计算至2004年9月,此期间的社保关系由本人自行解决。之后,WX厂按980元/年的标准支付了李再武的经济补偿金,并于2004年11月底给李再武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李再武与WC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WX厂没有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李再武多次要求为其办理各项保险但均遭到了拒绝。审理结果: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认为:根据《劳动法》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WX厂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WX厂应按规定为李再武补办上述社会保险。遂作出裁决:WX厂为李再武补办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李再武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李某与服装厂劳动争议仲裁案

案情简介李某是某服装厂的一位会计,和该服装厂签订了至2005年12月的劳动合同。因丈夫死于车祸,精神上遭受很大打击,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该服装厂听到此消息后,欲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便拟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到医院看望李某,同时让李某在该协议上签了字,签字时李某父母并不在场。很快该厂劳工部门为李某办理了失业手续,并将其档案转到了街道劳动管理部门。李某父母听说此消息后,来到该厂提出李某孩子上学,没有收入,厂里如果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家里将没有经济来源。但该服装厂坚持解除合同协议系李某同意并自愿签字的,不能变更。法院审判劳动仲裁部门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李某正处于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无效的,因此裁决该服装厂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专家评析李某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期间,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这种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理解和预见相应后果的能力,因此,这种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进行,因此李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李某与服装厂的劳动合同也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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