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某知名企业的李经理来到长春市公证处,请求公证部门帮助他们企业解决难题。
原来,该企业在去年曾为长春市的一家公司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但该公司经营状况一再恶化,近来甚至传出要申请破产。李经理害怕如果该公司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自己承担担保责任,蒙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公证员在审查了其提供的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建议其采用反担保公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由借款公司找一家有担保能力的单位(一般要求为连续赢利,信誉良好且与其有密切往来的关联企业或单位)为上述担保合同提供反担保,一旦因借款公司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导致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企业可依反担保合同向反担保单位进行追偿,这样既可以让反担保人有力地督促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还可以有效避免担保人受到损失。
在反担保合同中,存在如下法建关系:
1、借款人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又称主合同或本合同,是引起担保与反担保关系的源起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
2、担保人与借款人、贷款人间的担保合同,是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定,既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又是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3、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借款人间的反担保合同,依赖于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产生而产生,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反担保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大到政府利用国债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为此进行担保的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某种形式的反担保;小到个人创业、自谋职业、下岗再就业等个人经营需融资时,一些政府成立的中介组织承担担保责任时,也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特别是应运而生的专业化金融担保公司的出现,使反担保形式日益普遍化。
当事人在采用反担保的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时,多将反担保合同进行法律公证,将合同在订立之时既让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查,保证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确定性,又充分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出现债务人、反担保人违约时,公证可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出具执行证书,不必再经过“漫长”的诉讼之途,充分发挥了公证的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的独特作用。
该企业的李经理听了公证员的说明,欣然听从了建议,办理了反担保合同公证,最后满意地说公证不但解决了一直困扰他的烦恼,还使其增长了不少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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