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婚姻是每个人都渴望的,但天有不测风云,事实往往并非如此。在我们身边,有很多离异或丧偶的人,他们因为有过不幸的婚姻过往,因而对重新组建家庭的愿望也更加强烈,但是有很多人因为财产问题遭致子女的反对,而对婚姻望而却步,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近日,长治市的王先生打来咨询电话,称离婚后,他经人介绍与女方相识恋爱,相处一年后,两人决定步入婚姻殿堂。考虑到两人经济条件都不错,各自名下均有房子、车子等财产,为避免日后因这些财产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王先生想与对方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进而证明相关财产为个人财产,问法律规定是否认可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二科科长李海峰认为:
近几年,婚前财产公证逐渐多了起来,主要涉及到财产问题,尤其是房产,因为房产是不少人一辈子的积蓄,在各自家庭中占有很重的分量。很多人担心一旦再婚,就会导致个人财产的流失,但其实,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的形式解决。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社会上被简称为婚前公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一致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规定协议可由男女双方在婚前订立,约定的标的物均应为婚前财产。
王先生需要准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未婚或未再婚证明;财产约定书;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证;财产清单;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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