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资产:
(一)企业自有资产:
1、流动资产:应收帐款:有效期内、付款对象有充足的付款能力、企业有合同履约能力。
存货:通用货物、正常销售库存、可由第三方专业库房保管。
2、短期投资:债券、股票等。按照净资产价值和市值综合测算质押率。
3、长期投资:债券、股票、股权等。
4、固定资产:房产、通用设备等。
5、无形资产:有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专利技术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二)个人资产:企业经营者、股东等个人名下的房产等财产。
(三)第三方保证:有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或提供资产抵质押担保。
担保公司与银行对比在可接受担保上的区别:
1、抵质押率:相同的资产担保公司可提供更高的抵质押率,最高为100%。
2、不完善资产:手续尚不完善的资产担保公司可以通过签署其他协议、办理公证等方式认可为反担保。
3、异地资产:担保公司可以接受异地资产抵质押担保,和异地第三方企业担保。
担保公司与银行审查企业的着重点区别:因受不同方式监管,银行从资金风险和政策风险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且均为重要。担保公司主要从资金风险考察,在合法范围内协调解决政策风险问题。
一、企业经营权能否提供抵押反担保
关于企业经营权能否提供抵押反担保,答案是不可以的。
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反担保抵押,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几年来,我们专利权,软件产品的专有著作权,专有技术权等的质押。
2、收益权的质押,我们尝试过的收益权有:销售增长稳定,回款保障率高的企业,其应收帐款的质押,如与电信部门,电力部门发生业务的企业。
3、股权的质押。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利润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我们接受其股权的质押。
4、专有经营权的质押。比如医药企业某类新的医药产品的新药证书,生产批号,医药企业的经营许可权等。
5、所有权的接受。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必须建立在非常完善的基础上,而在实践中,经营存在各种已经完成了购置主体行为,但尚未办理完权证发放手续的情况,这时,我们经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接受其所购房地产所有权的质押。我们不通过货物提货权的掌控,化解了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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