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保全担保公司不接受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实际操作程序中,财产保全限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如果不接受,可以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应有关诉讼担保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的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
2、如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交立案通知书,立案缴费收据、传票等;
3、财产保全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材料,具体情况明细清单;
4、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财务报表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明、家庭资产证明材料。
5、财产共有人(含夫妻共有财产所有人)应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证明材料。
6、案件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材料。
7、诉讼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财产保全担保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担保公司审查资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受理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
4、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用;
5、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6、案件判决生效,担保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与法院解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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