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书,通俗解释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有关划定生产责任的文本,很多企业会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来将生产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那么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必须的吗?山东省对此又有何规定呢?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怎么说吧。
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二、山东省相关条例规定。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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