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过户,但是并非所有的强制过户诉求都会得到法律支持,有些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强制过户,那么守约方也只能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强制过户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难看出,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乙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即要求强制过户)是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但是并非所有的强制过户诉求都会得到法律支持,有些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强制过户,那么守约方也只能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什么情况下买方要求强制过户会被驳回?
具体而言阻却强制过户的情况主要有下面几种:
(1)一房二卖中,其中一方的强制过户势必会被驳回。
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的情况下,数个购买者都主张要求强制过户,而房屋只有一套,不管过户给谁都会造成其他购买人无法通过强制过户取得房屋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优先将房屋过户给哪一方取决于下面一个或者几个因素:
A、先占房屋;
B、先网签;
C、先签约;
D、付款最多。
这几个因素不难看出一房二卖情况下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房屋归属至关重要,一般说来先交房时最重要的享有优先过户权的因素,除此之外先办妥交易备案登记的一方也享有一定的优先权,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公示公信力,除此之外谁的合同履行最多可以强制过户的几率就会更大些,当然这里面也有人民法院的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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